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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宅基起纷争 拳头打出一年刑

  发布时间:2010-08-25 11:08:29


    如果邻里之间宅基地发生纠纷,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但王某却用拳头来解决,结果把人打成轻伤。8月22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男,53岁,住许昌县某村。2010年4月22日17时许,王某与邻居王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左侧三根肋骨打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15000元,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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