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尚某为了增加自己开办饭店的收入,不是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策略来增加收入,而是通过“小姐”卖淫来招揽生意,结果触犯刑律。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尚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尚某,女,41岁,许昌县某村人,在许昌县某乡开办有饭店。2010年5月13日晚22时许,尚某在自己开办的饭店内,以50元的价格介绍、容留妇女毛某(已劳动教养)与崔某(已行政拘留)发生两性关系,二人欲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