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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组织卖淫 触犯刑律被判六年

  发布时间:2010-08-27 15:37:55


    为牟取高额收入,黄某在自己承包的洗浴中心内,采用招募、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结果触犯刑律。8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黄某,男,52岁,住许昌县某村。2010年4月份,黄某承包许昌县某洗浴中心桑拿部,在承包期间,招募、容留多名按摩小姐,以100元和200元不等的价格在桑拿部包间内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并将按摩小姐按顺序编号服务,卖淫所得收入统一管理、分配,黄某与按摩小姐(卖淫女)按照四六的比例分成,每卖淫一次所得收入黄某分四成,按摩小姐(卖淫女)分六成,另外黄某还利用容留卖淫所得收入购买避孕套,以每个避孕套一元的价格出售给卖淫小姐,供其卖淫使用。2010年4月21日晚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许昌县某洗浴中心桑拿部小姐房间内抓获卖淫女五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罪名不成立。理由是,本案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招募、容留的手段,以承包的洗浴中心为卖淫场所,控制多人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故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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