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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合伙盗挖古墓 现场被发现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0-08-27 15:38:43


    郝某、张某两人年纪不大,不思劳动致富,却想发不义之财,竟伙同他人盗挖古墓葬,8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挖古墓案,被告人张某、郝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张某,男,26岁,郝某,男,25岁,两人均系禹州市某村人。200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襄城县某村的邵某(已判刑)到许昌县某墓地观察后欲进行盗墓,因其不掌握盗墓的技术便联系禹州市某某村的燕某(已判刑)一块儿参与盗墓,因燕某家中有事走不开,燕某便介绍张某、郝某、陈某跟着邵某一起实施盗墓。2009年11月7日晚,邵某伙同张某、郝某、陈某携带准备好的洛阳铲、铁锹、探杆等盗墓工具乘坐姚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面包车到许昌县某墓地进行盗墓,后被群众发现并将邵某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郝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某、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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