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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酒有故事,病房中“庭”我说

  发布时间:2020-12-10 16:31:25


    “经建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9日,在骨外科的病房中审判员李常青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我服判,不上诉……”刘某说道。

    据悉,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喝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安区文兴路行驶至南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5mg/100mg,为醉酒驾驶。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骑电动车不慎受伤住院,无法下床。该案审判员李常青鉴于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决定在病房中组织开庭,采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快审快结。

    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除了面临法律惩罚,若发生交通事故,还可能会给受害人家庭造成重创,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责任编辑:陈海刚    

文章出处:建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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