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不是我,为什么要返还定金和服务费?”作为居间人的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不解。这是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原告任某与房屋出卖方谭某、居间方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任某向被告谭某购买房屋,本协签订后任某向谭某支付首付款并签署《房买卖合同》,任某向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缴纳购房定金1万元、购房中介费15000元。意外的是,之后谭某无法联系,未与任某进一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是任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中,市场主体的勤勉谨慎义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个人价值导向相吻合,一方面,民事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秉持善意的动机,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故意为之或出现重大过失;另一方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这也是衡量民事主体履行勤勉义务的重要内容和行为标准。因此,勤勉谨慎不仅是合同履行的内在要求,还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属性,可以为评判法律行为提供客观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尺度,对法律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用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居间人促成双方达成购买房屋意向后,未能勤勉履行居间义务,致使房屋出卖方无法联系,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认定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居间行为并未完成,其无权收取居间费用,故法院支持原告任某要求解除居问合同、退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告任某及被告谭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书》;被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任某定金1万元、返还原告中介服务费15000元。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也被选入《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一书中河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汇编。
合同约定绝非儿戏,法律劝您“有约必守”。“有约必守”是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应大力倡导敬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倡导恪尽职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让守约者受损,更不让违约者获利,努力形成勤勉敬业、有约必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