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在行政诉讼中的行民交叉问题越来越突出,当事人一诉多求,希冀在一次诉讼中解决一揽子纠纷的期望值越来越迫切。面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只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处理,而罔顾民事纠纷的处理,从而导致案结事不了,“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事纠纷愈演愈烈,增加当事人诉累,这不仅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悖,同时也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产生质疑。今年以来,许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针对行民案件交叉问题,采取区别对待,统筹解决,釜底抽薪的工作措施,较好的解决了当事人一诉多求的问题。对确实无法在一次诉求中解决的问题,则采取诉讼引导,在缓解矛盾的前提下,为当事人的二次诉讼铺平道路。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止8月份,他们所审结的35起行政案件中有10起同时涉及民事纠纷,但由于处理得当,均做到了一案定纷,息事宁人。
一、对相互交叉、相互包容案件的处理。
这类案件一般是指在同一个诉讼中同时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该诉求既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它们之间联系密切,难舍难分,如不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治理”,则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访,或者案件经年累月“翻烧饼”。反之,如果一揽子解决,不仅可以大受当事人欢迎,也能凸现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先进理念。如原告张××诉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在行政诉讼的同时又牵涉到原告与第三人的抵押借款民事纠纷,而且民事纠纷中所抵押的房屋又是行政诉讼中所争执的标的物,就本案而言,如果只注重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一判了之,而不顾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实体上的民事纠纷,不仅行政官司将没完没了地打下去,民事官司也会与之俱来,甚至还可能出现一案等一案的现象,即行政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判决其中之一不生效,而另一案件不得不中止,以后再恢复审理等一系列令当事人厌恶至极的繁杂的司法程序问题。而本案中,原告和第三人又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那就是不愿意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同意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同时,把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也一并解决了。用当事人的话说就是“我们不管什么法律关系,只要把我们的问题解决了,就是你们法院办了一件好事。”而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又不能合并审理。为此,我们在依法厘清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又于庭外、庭下多次就民事纠纷做原告和第三人的工作,促使双方就民事纠纷也达成了还款给付协议,终于使此案达到了毕其功于一役,圆满解决的目的。
二、对相互独立状态下的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这类案件一般是指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时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者虽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联系,但联系并不紧密,实际上是相互独立,并不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且民事矛盾尖锐,争议大,无法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捎带”解决民事纠纷。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就行政诉讼先行处理,对于涉及的民事纠纷问题要有理有节,释法先行,告知当事人,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有必要的时候,要邀请民事审判法官一同对当事人辩法析理,做到使当事人诉告有门,心情舒畅地进行民事诉讼。如原告段××在诉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同时,又要求解决其村组土地补偿款纠纷问题,而土地补偿款纠纷问题又比较复杂,且系村民自治范畴内的问题,法院无法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同时解决其土地补偿款问题。为此,我们多次会同民事庭的有关人员向原告做释法工作,告知其在本案中我们只能就行政法律关系做出评判,并不能对其土地补偿款问题做出评判,但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包括请求制定补偿政策的人民政府解决等。从而赢得了原告的理解,并对行政诉讼也主动要求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