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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急刹急转方向引侧翻砸死三人 司机获刑五年受害人家属获赔近30万

  发布时间:2010-09-08 10:05:48


    3月21日晚8时许,许昌南外环路某建材市场门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载重超134%的自卸货车为避让一辆横过公路的电动车,司机张某急刹车、急转方向引起了货车侧翻,将乘坐电动车的三人当场砸死在车下。9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受害人家属获得民事赔偿296518.6元。

    张某,男,现年30岁;石某,男,系某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两人均是周口市太康县人。2010年3月21日,张某驾驶装满煤泥的某中型自卸货车由平顶山返回太康,车核载3300千克,磅单上显示实际拉了7710千克,超载4410千克。20时许,张某驾车沿许昌南外环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走到某建材市场门口的时候,孙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婆婆朱女士和其儿子自公路的南边向北边横穿公路,要到许昌市区某医院给儿子看病。张某看到电动车后急忙踩刹车、按喇叭,并猛的向左打方向盘,欲绕过那辆电动车,结果引起了货车向右侧翻倒,将电动车和车上乘坐的三人砸在车下,三人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毁。张某从车里爬出来后连忙打电话报警。22日张某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中型自卸货车在周口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电动车车损980元。之后,死者家属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诉讼张某、石某和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差旅费、车损、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449518.6元。

    庭审中,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无异议,但认为索赔项目及数目超过了法定标准,不能全部予以赔偿。石某愿意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基础上依法赔偿。周口市某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只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张某系肇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某系某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某中型自卸货车在周口市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主张只承担70%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保险合同,某中型自卸货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含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故保险公司主张的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本院亦不予支持。因被告人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差旅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综上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各项费用共计29651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口市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980元;三、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538.6元;四、驳回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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