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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3日不思悔改 时隔3月再次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0-09-08 10:13:26


   今年44岁的许昌县人贾某,2010年2月2日曾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已到“无惑”之年的他,本应由此汲取教训、改过自新,但贾某却“好了伤疤忘了疼”,时隔三个月后,因酒后殴打他人致轻伤再次触犯刑律。9月7日,被告人贾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月9日17时许,在许昌县某快餐店内,贾某伙同黑某(在逃)酒后长时间辱骂该饭店从业人员孙某,后贾某又伙同黑某、贾某某(在逃)又无故对该饭店老板李某及其女婿徐某进行殴打,致使二人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14日贾某被刑事拘留。案发后,经调解,贾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贾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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