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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两人死亡 交强险赔偿部分须均分

  发布时间:2010-09-09 15:35:38


    如果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交强险范围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应均分。9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商丘市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84712.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28日20时,许昌县某村杨女士驾驶两轮摩托车载赵某沿许周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35KM处时,与同向违章停放在公路上维修的由柳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杨女士、赵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另查明,许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杨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负次要责任。经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女士驾驶的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为1025元。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商丘市某装运公司,在商丘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2009年5月16日到2010年5月15日止。之后,杨女士的亲属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柳某、货车的登记车主商丘市某装运公司、实际车主胡某、该车投有保险的商丘某保险公司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67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雇佣的司机柳某驾驶机动车违法交通安全法规,与原告人近亲属杨女士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女士及乘车人赵某死亡,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柳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作为雇主,被告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商丘市某装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货车在被告商丘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限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51651元。被告商丘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费1025元,由于本次交通事造成杨女士和赵某死亡,死亡伤残赔偿部分110000元应均分,该部分原告人可得到55000元的赔偿,剩余95626元的30%即28687.8元,由被告商丘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柳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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