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回原告周某工程款90000元余元。被告接到判决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被告系一建筑工地建筑小工头,2005年在陆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由于该工程为陆某从杨某手中转包。平时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王某从杨某处领取工程建筑材料,并向杨某出具收到条若干张。后杨某与陆某算账时,陆某对王某为杨某出具的收到条中的未有其签字的收到条不予认可。双方后闹至法院。当杨某找到被告王某时,王某怕得罪人,并未出庭作证,法院以杨某未有证据证明王某系职务行为,对王某出具的收到条未予认定。后杨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材料款。王某辨称用于陆某承包的工程上,却无证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