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伙同他人,多次利用夜色的掩护,翻墙进入农户家中盗窃家禽家畜,但“多行不义必自毙”。 8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宋某,男,44岁,许昌县某村人。2004年阴历10月12日晚,宋某伙同宋甲(已判)、宋乙(另案处理)窜至许昌县某某村魏某家,盗窃兔子24只;随后又窜至远某家,盗窃兔子20只,兔笼1个,架子车1辆。宋某还伙同宋甲、宋丙(另案处理)盗窃两次。宋某共参与盗窃四次,盗窃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共计107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