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但总有些人为了利益而至环境于不顾,触犯了法律。
2020年8月,被告人娄某租用村民王某的闲置养猪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设置电镀设备进行电镀作业,生产性废水不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排水渠排至厂房外渗坑内,渗入地下,废水含重金属锌、铜等污染物。经过对渗坑周围的土壤进行基础点位检测,土壤中锌含量均值超标582倍,铝、六价铬含量均值超标36.4倍。2022年12月,建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娄某提起公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娄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娄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寄语:广大群众和企业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要为了追求眼前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