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因盗窃获罪的陈某(女),在他人家中玩时,顺手盗走他人黄金饰品,并把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改头换面、据为己有。7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某系许昌县某村人。2004年4月因盗窃罪、诈骗罪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许昌县将官池镇某村李某家玩时,李某在其面前展示自己的黄金饰品,陈某顿见财眼开、心起贪念,趁李某到屋外洗衣服不备之机,顺手牵羊,将其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盗走,并到许昌市区某超市黄金珠宝部,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换取一条老凤祥牌金项链及金佛像吊坠,戴在自己身上。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50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