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的邹某因为一句话不但失去了要好的朋友,也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8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邹某,男,今年19岁,许昌县人。2010年5月4日22时许,邹某、信某和其他几个朋友在许昌县某村村民信某某家中闲聊,邹某与信某因为一句话不投机,两人开始“抬杠”,由于两人都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并恶言中伤对方引起了双方的拉扯、厮打,厮打中情绪难以自控的邹某随手拿起桌子上的一空酒瓶向信某头部砸去,致使信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信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邹某积极赔偿信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信某要求不再追究邹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及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主审此案的法官非常希望能通过此案告诫大家:当遇到矛盾或摩擦时,请务必要多一点理智、多一分宽容,少一点幼稚、少一分冲动,切莫脑子一热、不顾一切,一时冲动、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