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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欲“坐霸王车” 抢劫司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9-14 10:32:11


    张某想体验一把“坐霸王车”的感觉,就和几个好友商量并预谋抢劫司机,最终他为自己的年轻好奇、懵懂无知付出了代价。9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张某,男,1990年3月27日生,许昌县某村人。2007年9月5日晚,张某和刘甲、刘乙(两人已判)、刘丙(另案处理)在许昌市区某旅社玩,张某心血来潮对他们三人说:我还没坐过“霸王车”,今天晚上咱们“坐霸王车”回家吧,顺便把司机抢了。刘甲、刘乙、刘丙三个都同意了。刘乙让张某坐前面,到时候借用司机的手机假装给朋友打电话,手机就不给司机了,张某同意。6日凌晨,他们四人从旅社出来,按照事先预谋好的计划开始行动。在附近拦了一辆出租车,要到许昌县某乡去。到某乡境内刘甲又让司机拐下大公路走羊肠小道,等到一个僻静的路口时,张某让司机停车。刘甲、刘乙、刘丙三人下了车,张某以打个电话让朋友送钱为由“借走”了司机的手机。刘甲、刘乙、刘丙三人一起威逼司机拿钱。后张某拔掉车钥匙逼司机下车站到车尾,对司机搜身并在车里面到处乱翻,当搜到300元钱后就威胁司机:记住你的车号了,报警饶不了你。随后张某把钥匙还给司机让车走了。司机走后,四人慌忙逃离现场,漫无目的的游荡到4点多坐上许昌往郑州的车,逃回许昌市区,另找了家旅社睡觉。天亮后,张某和刘丙把手机卖了,赃款四人均分。出租车司机离开现场后马上找到一公用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分别将刘甲、刘乙、刘丙抓获归案。张某于2010年6月11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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