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赌博犯法却愿意为赌场放风,结果触犯刑律。9月17日,许昌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赌博案,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宋某是许昌县甲村人。2009年4月,许昌县乙村村民宋甲和宋乙(两人已判刑)两人联合,在甲村何某(已判刑)家开一赌场。2009年5月6日晚,宋甲、宋乙伙同张某、李某(两人已判刑)等人在何某家中,纠集蒋某、邢某、罗某等人利用麻将饼牌采取“推饼”方式以每“锅”500元、1000元为赌注进行赌博,并按每“锅”抽取10%“水箱钱”(每次抽取的盈利款都随手放入一个旧矿泉水箱子里面,故称“水箱钱”)作为盈利。宋某和宋丙(已判刑)负责在何某家外面放风,如发现陌生人或者小轿车进村,就立即打电话通知宋乙。许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于2009年5月6日晚将该赌博窝点捣毁,宋某因在赌场外面放风侥幸逃脱。后许昌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6月25日将宋某抓获。经查明,仅2009年5月6日当晚,赌场就抽取盈利9100元人民币。宋某每晚分得100元的报酬,至案发时宋某共得到报酬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