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保险公司员工。2023年,该公司因客观原因被银保监会要求停止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进行内部整顿。随后,公司通知李某与另一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被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因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严重违反了考勤规定。原劳动合同自2023年x月x日解除。”李某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被停止开展经营活动长达近一年,在不能被批准恢复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即动员保证保险事业部销售人员转换用人单位到另一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在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成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②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指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况)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该公司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384.12元。
法官提醒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对于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恢复经营活动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到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