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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的敛财之路

  发布时间:2010-09-20 10:11:31


915,岳某颤抖着手在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的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位因诈骗、合同诈骗敛财达185240元的被告人,终于失去了昔日的风采,“迎”来迷茫的铁窗生活。

谎称人脉广泛,能帮人办事,骗取请客送礼费60240

今年51岁小学毕业的长葛市农民岳某,长期租住许昌县某宾馆,闲暇之余就约李某、王某、夏某等人喝酒闲聊,在酒桌上岳某吹嘘自己是人脉广泛,熟人多、门路广,能帮人办事。岳某的出手大方、阔绰,赢得了李某、王某、夏某等人的信任。

张某的女儿2006年毕业后,一直没有安排工作,张某一直为此愁眉不展。20073月,张某通过王某介绍认识了岳某。张某想让岳某帮忙把女儿安排到某城管局上班。岳某承诺没问题,让张某给他25000元。后岳某给张某多次打电话,要张某女儿的档案手续等,并以安排工作需请客送礼为由,向张某要钱。张某在20073月至20086月期间,分三次送给岳某现金共计1.1万元。

20092月份至3月份,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家住淮阳县的邓某,通过夏某认识了岳某。岳某伪造了一份河南省人事厅学生安排表,以帮邓某安排到某药监局工作需要请客送礼为由,收取邓某现金33500元。

20085月至20092月间,岳某如法炮制,又用类似的手法,以帮张女士、胡女士办理退休证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分别收取张女士、胡女士现金8000元、7740元;

捕捉信息,伪造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12.5万元

随着诈骗屡屡得手,岳某的胃口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他从报纸、电台或朋友聊天中捕捉一些信息,然后“开动脑筋”,筛选出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进行“周密计划”,编造假相,虚构信息,并故意在朋友圈内放话,设下圈套,诱人上钩。

伪造多个合同,环环相扣,骗取一人保证金9.3

200810月,某政府搬往新址办公,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也随着搬迁,岳某捕捉到这个信息,就动了歪心思。他先到某私人刻章处私刻某拆迁办公章,又找一打字社打份合同,伪造好本人和某拆迁办签定的关于某委办公楼和某活动中心拆迁工程的合同,并在一次闲聊的机会故意告诉李某想转包出去。李某于1116联系燕某等人找岳某协商该拆迁工程转让事宜。岳某称转让价是十万,拆下来的旧料归燕某,让他们先付1万元钱的定金,剩下的钱到进场干活时再付。并领着他们到自己的住处看了和某拆迁办签订的合同。看过合同后,燕某他们付了13000元,岳某只打了一张10000元的收条。另外3000元钱称买烟酒礼品打点关系用,没出具收条,并保证一个月后就可以进场干活。后来该工程有人施工,燕某等人问岳某,岳某称别人出价高,这活干着也不挣钱,准备让他们干某家属院的拆迁工程。

岳某就这样编造谎言、层层设局、环环相扣,将燕某诱进圈套,一步步深陷其中,欲罢不能。自20091月至2月份期间,岳某先后伪造了某家属院、某局办公楼的拆迁合同,并以把这两项工程转包给燕某为借口,又收取燕某这两个合同的保证金共8万元。

伪造一个合同,处心积虑,骗取两人保证金3.2

20096月,岳某看到某报纸登载了某食品厂因企业改制发布的转让招标信息,就找到该厂负责人,称想承包拆迁工程,借用几天房屋钥匙领朋友实地看看。随后岳某又私刻了该食品厂的公章,伪造了本人和该食品厂的拆迁合同,并和好友郭某联系,称其已承揽某食品厂的拆迁工程了,让郭某帮忙介绍干活的。郭某介绍了张某,张某联系了徐女士等人,徐女士对该拆迁工程比较感兴趣,就和岳某取得了联系。岳某称其承包了某食品厂的厂房、冷库、车间、菜市场、仓库里面机械的拆迁工程,并让徐女士看了看拆迁合同。为了让徐女士相信,岳某又让徐女士看了挎在自己身上的某食品厂的房屋钥匙,并领徐女士等人在食品厂冷库、车间、菜市场等地方实地查看了一遍。2009715上午,经多次商谈,最终约定岳某将该拆迁工程转包给徐女士,转让价17万元。拆迁下来的旧门窗归徐女士,徐女士不负责清理废渣。徐女士须先交纳保证金2万元,签订合同后,再交纳余款15万元。徐女士和岳某签了一份拆迁协议书。2009718,岳某打电话催要保证金。徐女士分两次来到岳某住处交给岳某现金2万元。

岳某在诈骗女士的同时,又将同一个合同转包给徐某,并与徐某口头商定了合同内容,约定转让总价10万元。岳某以先交保证金为由,收取徐某现金1.2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领刑受罚

20099月份,徐女士发现某食品厂已经开始拆迁了,岳某的手机一直关机。徐女士发觉上当受骗了,遂于20091111到许昌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于2010120将岳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岳某家属退出赃款2万元并已退还女士。

经公安审讯查明,岳某,男,现年51岁,长葛市人,小学毕业,一直在家务农;从20073月到20093月期间,诈骗4起,诈骗钱财60240元;自200811月至20101月间,实施合同诈骗5起,骗取合同保证金12.5万元;岳某供述,所有拆迁合同全系伪造,目的就是为了骗钱;私刻的公章用后销毁了;20099月份更换手机号码,新手机号码没有告诉他骗钱的人;骗来的钱,除了退给女士2万元,其余都被吃饭、住宾馆等挥霍了……岳某的卑劣行径昭然若视。

915,许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签订合同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岳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多行不义必自毙,岳某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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