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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虚构“尿毒症”骗保 11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5-03-18 10:59:38


社保基金是广大城乡居民的养命钱,它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欺诈冒领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保基金安全。

2022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收取于某、程某、董某等人的“病退申请人”服务费后,指使于某等人转移个人档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地续交社保。杨某再指使具有尿毒症透析史的“枪手”以各自顶替的病退申请人身份信息住院,借以获取申请人患有尿毒症病情的虚假病例。然后以身患尿毒症为由,向市人社局提交病例材料,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该表中身份证照片为“枪手”照片,而身份证号码为申请人本人),报名参与年度病退体检审核,领取人社局发放的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卡。

在年度病退审核体检期间,杨某向各“枪手”分发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卡、虚假身份证,以各自申请人身份参与、通过有专家审核的体检鉴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程某、董某、于某等人从人社局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已达到16.8万余元。

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收取被告人于某等多名“病退申请人”的好处费后,在“病退申请人”无许昌生活、工作经历、无尿毒症病史,不符合病退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欺诈手段,以各“病退申请人”尿毒症晚期为由,为“病退申请人”在许昌办理病退,骗取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另查明,被告人程某等人在侦查阶段均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杨某在审理阶段亦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结合社会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程某、董某、郭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雪平: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通过伪造或变造个人档案,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并领取社保待遇是骗保行为。养老保险关系到参保老人的养老保障及社会和谐,广大老年人只要依法依规参保缴费,正常退休后自然能合法享受相应待遇,如若轻信不法分子蛊惑,为自己“找关系”“走后门”,通过违法手段“提前体验退休生活”,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反而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是以虚构尿毒症病例为手段,申请人以病退方式骗取养老基金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杨某利用有尿毒症透析史的“枪手”以各自顶替的病退申请人身份信息住院,借以获取申请人患有尿毒症病情的虚假病例,进而“病退”骗取国家养老基金,行为隐蔽性强,骗取养老保障基金16.8万余元,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本案依法对杨某判处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对程某等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依法严惩精神,同时警示广大市民虚构病例骗取养老基金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责任编辑:叙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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