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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6 15:36:54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建安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1.案号:(2024)豫1003执恢549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永恒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张广星,收款人:张安永(许昌市建安区永恒建筑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发放金额:540553.32元,承办人:张哲芳。收款人:邓亚楠,发放金额:16787.37元(买受人邓亚楠垫付被执行人张广星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承办人:张哲芳。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4-5775065。

责任编辑:叙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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