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块蛋糕价值几何?却引发了一场“血案”,酿成了昔日好友分道扬镳、一人受伤、一人获刑的“悲剧”。 9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焦某,男,25岁,许昌县人。2010年6月27日晚上10点多,焦某和同村的张某、忽某在某饭店喝酒后回家。路上忽某提出由他请客,三人再找个地方喝点,于是他们就到某商店里边每人要了一瓶啤酒边喝边聊。焦某看见商店货架上有袋装的蛋糕,想起家中可爱的女儿最爱吃蛋糕,就往短裤兜里装了几块,忽某看见后忙制止焦某说:“我请你喝酒,不是请你女儿吃东西。你如果要蛋糕你自己掏钱买”。并随手把焦某已装进裤兜里的几块蛋糕掏了出来。两人立刻争吵起来。张某连忙劝架,暂时平息了两人的争执。稍后,忽某喝完了啤酒,焦某和张某就各自拿着没喝完的啤酒跟他一起回家。当走到村东头某胡同口处时,焦某又想起刚才吵架的事情,想到忽某请客,自己给女儿拿几块蛋糕都不愿意。感觉忽某看不起自己,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伤害了自己的自尊,越想越觉得窝囊,就跑到忽某身后掂着啤酒瓶朝忽某头部猛砸了一下,啤酒瓶被砸烂,焦某又掂着烂了的啤酒瓶朝忽某腰部狠狠地戳了一下,随后跑掉。张某连忙搀扶腰部已流很多血的忽某去村诊所治疗,后张某打120,忽某被120拉到许昌某医院治疗。
经鉴定,忽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焦某积极赔偿忽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忽某要求不再追究焦某一切法律责任。7月22日焦某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希望借此案提醒大家:每个人的个体、个性乃至思想都是独特的,朋友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尊重、真诚、坦诚、包容、体谅等。给朋友提意见、指出错误时,要注意场合、含蓄委婉。当朋友间遇到矛盾时,要换位思考、三思后行,切莫脑子冲动,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