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建安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1.案号:(2025)豫10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金海、贺春香,收款人:王华,发放金额:50400元,承办人:张哲芳。收款人:王华,发放金额:50400元(邹金海、贺春香申请5-8年租房费用),承办人:张哲芳。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4-577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