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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替人消了“灾” 却把自己“栽”进监

  发布时间:2010-10-11 09:18:07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张某收了人钱财,也替人消了“灾”,但却因纠集多人将他人打伤、砸毁他人财物给自己招来了“灾”,把自己送进了监。8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男,今年21岁,许昌市区人。2009年3月10日,孔某(另案处理)因郑漯高速拓宽工程某工程部人员与芦某发生纠纷,孔某让孔某某(另案处理)找人殴打芦某,孔某某即给张某打电话让其找人,张某遂纠集张甲、张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乘出租车到郑漯高速拓宽工程某工程部与孔某、孔某某等人汇合,汇合后孔某即带领人员持刀具、钢管、铁锨将芦某、秘某、杨某打伤,并将芦某驾驶的越野车玻璃砸烂,在殴打中,张某和张甲、张乙等人在一边站着助威起哄。事后,孔某按人数分发参与殴打和现场助威人员每人100元现金。案发后,张某于2010年3月12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故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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