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如果通过钻研,掌握一门技能,可以受益一生。但文某却把心思放在撬锁工具的“钻研”上,他通过不断的“实践”,动手制成了“起子头”撬锁工具,能够方便、快速的撬开摩托车锁,并实施盗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9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文某,男,现年33岁,河南省临颍县人。2009年3月以来,文某伙同他人在漯河市临颍县、周口市西华县境内作案四次,盗窃摩托三轮车2辆、摩托车2辆。
文某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遂挖空心思“钻研”撬锁技能,在总结以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己动手制成了专撬摩托车锁的工具“起子头”,并于2009年7月18日、2010年4月19日,两次单独窜至许昌县某医院,分别将范某、赵某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撬开盗走。4月22日文某被抓获。文某共参与盗窃六次,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共计210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