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20岁左右的男青年,酒后以“不认识我,就打你”为借口,对5名不认识他们的受害人进行殴打,致使3名受害人轻微伤,最终五位寻衅滋事者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0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杨甲、谢甲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杨乙、谢乙、谢丙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杨甲,22岁;谢甲,23岁,杨乙,23岁;谢乙,21岁;谢丙,22岁,五人均系长葛市某村人。2009年9月13日晚上10点多,杨甲、杨乙、谢甲、谢乙、谢丙和辛某、谢丁、谢戊(三人另案处理)等八人酒足饭饱后感觉十分无聊,谢丁突发奇想、“灵机一动”对大家说:“既然大家都无聊,不如找几个人打打”。其他几人均同意。由于夜深人静他们在路边没有找到行人发泄,杨甲就提议去许昌县某网吧找人打。其他人就随同杨甲一起开车到某网吧。杨甲走到正在上网的冯甲身边问“你认识不认识我?”,冯甲说不认识,杨甲用拳头就朝冯甲的头上捶了一下,接着又问李甲,李甲也说不认识,杨甲就朝李甲脸上扇了几巴掌。冯甲、李甲欲还手,杨甲抡起网吧里面的凳子,朝冯甲、李甲头上、身上乱砸。这时谢甲、谢乙、杨乙等七人也冲过来,将李甲、冯甲扳倒,并朝李甲、冯甲的头上、身上乱跺。杨甲看见李乙还在玩游戏,就嘲笑他说:“你这个孩还怪老实哩!”。李乙不愿意站起来,杨甲就拿起桌上的矿泉水瓶和电脑键盘朝李乙的头上砸。随后杨甲让李丙、冯乙、李丁蹲在地上,挨个询问:“这次打了你们,下次还认识不认识我们?”。当问到李丁时,李丁说不认识,杨甲等人就朝李丁身上乱跺,并用凳子将冯乙的胳膊砸伤,然后扬长而去。
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甲、冯甲、冯乙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杨甲、杨乙于2010年5月17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谢乙、谢丙于2010年5月22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谢甲、杨乙、谢乙、谢丙随意殴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甲、谢乙、谢丙、杨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乙、谢丙、杨甲、杨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