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张某从2009年9月份至12月份,利用“名借实骗”的手段,骗取张先生现金2.5万元,之后又伪造了一个房产证,并围绕该房产证“做文章”,先后骗取张先生现金11.05万元。9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合并执行,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张某,男,今年33岁,初中毕业,许昌市区人。2003年12月16日张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月份刑满释放。2009年9月15日,张某谎称去上海进货向父亲的熟人张先生“借款”,骗取张先生现金5000元;2009年9月24日,张某以一份虚假的“某法院副院长愿意为张某借款2万元提供担保”的证明,骗取张先生现金20000元;2009年10月3日,张某私刻了某房屋产权管理所公章,伪造了“张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该房产证做抵押,骗取张先生现金12500元;
2009年11月份,张某谎称自己是“张女士”的弟弟,受姐姐的全权委托负责对“张女士”的房屋进行处理,并和张先生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骗取张先生定金95000元。
2009年12月2日,张某与张先生签订了房产买卖契约后,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骗取张先生现金3000元,随后,张某将一份虚假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交于张先生。
张某上述赃款全部吃喝挥霍殆尽。
后张先生发现张某卖给自己的房子是假的,就到许昌县公安局报案。2010年2月26日张某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张先生根本没有给95000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签订合同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在上诉期内,张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