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卢丙意外身亡,妻子张女士只得到部分赔偿款,其余被公婆卢乙夫妇所占,多次和公婆协商未果,张女士协同儿子卢甲将卢乙夫妇告上法庭。2010年10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死亡赔偿款侵权纠纷案,判决卢乙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张女士、卢甲支付现金57492元。
卢乙夫妇共有五女一子,儿子即为张女士丈夫卢丙。2003年2月份,张女士与卢丙登记结婚。2010年1月份,卢丙在京沪高铁上海虹桥站外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后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卢丙所在单位上海某公司同张女士及卢乙夫妇共同达成了53万元的经济补偿协议。53万元赔偿款中,其中有3万元是以现金方式直接交给了张女士,另外的50万元则是通过银行卡的方式交给了卢乙夫妇。张女士从上海回来后不久,曾将3万元中的1.8万元交给了卢乙为卢丙办丧事用。2010年3月、4月份,卢乙夫妇先后分两次共交给张女士了18万元赔偿款。后张女士认为其母子二人所分得的赔偿款较少,遂以自己与儿子卢甲的名义将卢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13万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张女士丈夫卢丙赔偿款中有张女士、卢甲应得之份额,卢某夫妇在占有该赔偿款后仅向张女士、卢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的做法实属不当。关于各方应得赔偿款数额问题,鉴于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说明53万元赔偿款的数据是如何的计算出来的,本院拟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数额重新进行核定(因张女士与卢乙夫妇均同意从赔偿款中为卢丙伯父保留3万元养老费用,故赔偿款按50万分割),确定张女士、卢甲及卢乙夫妇每人应得赔偿款数额分别为:张女士115427.5元,卢甲为134064.5元、卢乙夫妇为250508元。其中张女士、卢甲应得到的赔偿款共计为249492元,扣除张女士、卢甲已得到19.2万元,还应得赔偿款57492元。对超出其应得份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