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 | 未成年人饮酒后救同饮者溺亡,该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6-05-19 11:07:26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制品、未成年人不能饮酒是普遍常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风险判断能力不足,饮酒后易引发各类纠纷。

生活中,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成年人饮酒后引发的纠纷,责任如何划分?监护人、同饮者、售酒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售酒者以设置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标识为由抗辩能否免除责任?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权一方是否要对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未成年人化某得知陈某(15岁)、于某、李某在某酒馆饮酒,遂与张某一同前往。化某自行购买苏打酒与众人共饮。次日凌晨,化某与三名同饮者在河堤上行走时,化某因心情不好,突然走向河中心,于某将其拖拽回岸后,化某趁于某不备,再次进入深水区。于某、张某、陈某下水施救。陈某将张某、于某推回岸边,随后,陈某再次去拉化某,在施救过程中,因二人所处水位过深,已经无法返回岸边,二人不幸溺亡。

判决结果

许昌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酒馆赔偿陈某父母91364.75元;化某的父母补偿91364.75元;张某的父母补偿46182.38元;于某的父母补偿46182.38元。某小酒馆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饮酒、救助溺亡等复杂情节,各方责任如何划分?法官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回应。

1.售酒者不能以“设置禁售标识”为由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某某小酒馆虽设有禁售标志,但未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还放任未成年人在店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售酒行为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与溺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陈某乙下水后将张某乙推向岸边,将于某乙踹向安全区域,使二人脱离危险。张某乙、于某乙作为受益人,依法应承担补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二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规定,其补偿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3.离婚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化某乙跳河是本次事件的起因,陈某乙为救援化某乙而溺亡。化某乙的监护人王某疏于管理教育,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化某甲虽已与王某离婚且未直接抚养化某乙,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故化某甲同样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4.受害者自身及其监护人亦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乙事发时15周岁,凌晨在外饮酒,其对自身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事发于暑假凌晨,其监护人陈某甲、胡某疏于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故法院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责任。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珍爱生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薛宇航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