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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撞致一人重伤 逃逸司机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29 16:16:47


   行车时如果遇到繁华路口本应“减速谨慎慢行”,但李甲却没有这样做,结果造成了三“车”连环相撞、三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三轮摩托车毁损的交通事故。李甲肇事后逃逸,被抓后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但仍于10月25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甲,男,今年30岁,许昌县某村人。2009年5月29日10时许,李甲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某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某繁华路口处时,为避让对面的车辆,李甲没有放慢车速,只是“娴熟”的往左打了一下方向盘,虽然绕过了对面的车辆,但由于车速过快,自驾的货车车尾右侧撞住与同方向在其前面行驶的由李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顿时失去了控制,瞬间又撞上前方临时停靠的由冯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尾部。因撞击,李乙和乘坐三轮摩托车的韩某、刘某被三轮摩托车甩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李乙当时昏迷不醒,韩某、刘某两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三轮摩托车被撞的面目全非、完全报废。事故发生后,冯某连忙拨打120和110。李甲肇事后继续驾车快速前行,后被一过路车辆拦截并于2009年9月10日刑事拘留。

   经鉴定,被害人李乙所受损伤为重伤,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甲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甲与三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三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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