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女士回家途中突遭横祸,先被赵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赵某肇事逃逸10分钟左右,又被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碾压。经鉴定,武女士所受损伤为重伤,其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10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女士获赔64980.83元。
赵某,男,今年57岁,许昌县乙村人。朱某,男,50岁,郑州市人。武女士,今年39岁,许昌县甲村一农民。2009年12月27日18时20分,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许繁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与沿该公路自南向北行走的武女士相撞,致使武女士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6点半左右,朱某驾驶着某小型普通客车载其爱人沿许繁公路从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武女士倒地的地方时,因对面车灯很亮,朱某看不清前面的路况,当发现武女士时来不及刹死车,车头撞住了武女士,并将她往前推了一段距离。朱某连忙停车,和其爱人分别打110、120报警。
赵某于2010年1月25日被抓获归案。
经许昌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武女士所受损伤为重伤,其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武女士无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武女士住院81天,花医疗费35585.83元。朱某驾驶的某小型普通客车在漯河市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后武女士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漯河市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5400元。
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女士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9500元,武女士书面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女士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980.8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漯河市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述费用中34095元,余额30885.83元由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由于被告人赵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女士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30%赔偿责任,即9265.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面部整容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漯河市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40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9265.7元。
漯河市某保险公司、朱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均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