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昌县法院在实行廉政监督员制度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廉政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有效推进了法院的队伍建设,确保了司法公正,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创新机制,在监督制度上发挥“六权”作用
许昌县法院从社会各界代表中聘请了20名政治素质优秀、责任心较强的廉政监督员。制定了《许昌县法院廉政监督员监督实施办法》,从监督职能、激励机制、职责义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赋予廉政监督员六项权利:对该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行政管理等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审判执行纪律、法官行为规范、“五个严禁”规定和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制止或检举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吃请、收礼、索贿受贿、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行为;制止或检举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耍威风、态度蛮横、欺压群众、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制止或检举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下约见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等,进行不正当交往,或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行为;制止或检举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活动中着装不规范、接听电话、随意进出法庭、精力不集中、态度蛮横等行为;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廉政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权”为廉政监督员实施全方位监督优化了环境,拓宽了渠道。
二、积极探索,在职责定位上突出“五员” 作用
一是发挥廉政“联络员”作用。搭建“沟通”平台,拓宽沟通渠道,与法院保持经常性“热线”联系。法院向社会公示廉政监督员身份、通信联系方式,畅通当事人与廉政监督员的联系渠道,提高对个案监督的广泛性;廉政监督员要及时准确地把群众关于法院廉政建设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向法院反映,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变为法院开展工作的决策依据,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发挥廉政“宣传员”作用。法院聘请的监督员来自方方面面,有党内有党外,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政法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也有新闻媒体的人员,还有民营企业家,在构成上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他们宣传法院工作,将更加有利于扩大法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对外影响力。
三是发挥廉政“监督员”作用。通过参加会议、查阅资料、旁听庭审、搜取反映、意见反馈等方式,突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实现对审判执行活动的无缝隙、全方位监督。
四是发挥廉政“研究员”作用。廉政监督员最了解群众所思所需,更便利于到群众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地方去,也更容易掌握各个层面对法院干警工作的情况反映,通过廉政监督员多看、多听、多了解、多分析,研究新问题,可以及时建言献策,使法院干警廉政监督有机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五是发挥廉政“战斗员”作用。廉政监督员是加强法院监督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是廉政监督员的基本职责。要以制度作保障为廉政监督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激励机制摒弃廉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思想顾虑,激励他们作为廉政监督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发挥廉政“战斗员”的作用。
三、注重协调,在统筹推进上突出“三合”作用
一是注重“软硬”融合。该院采取了一系列“硬”措施做实廉政建设这一“软”任务,法院每半年向廉政监督员通报一次工作,各部门随时接受廉政监督员的工作督察,不定时邀请廉政监督员评议工作,在网站开办法院《廉政建设》专栏、刊发特约廉政监督员评论文章,在定期举行廉政报告会、举办廉政主题演讲比赛等系列廉政文化活动中,都邀请廉政监督员参与或监督。
二是注重渠道整合。该院赋予廉政监督员工作知情权、监督建议权、转达民意权、违纪纠察权、教育解释权、旁听庭审权、审限监督权、执行监督权,从中发现和掌握违纪违法线索,拓宽了廉政监察员行使监督权的渠道。
三是注重“内外”结合。将法院内部任命的13名廉政监察员与法院外部选聘的20名廉政监督员有机整合起来,每月定期召开廉政监察员、监督员联系会,共同探索预防苗头性、倾向性和源头性问题对策,积极构建内外结合的廉政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