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遇到丁字路口时没有“一慢二看三通过”,结果撞住一辆摩托车,导致一人当场死亡。10月 29 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某,男,今年22岁,许昌市区人。2010年5月21日12时许,李某驾驶某轻型厢式货车行使至某丁字路口欲右转弯上大路时,正好遇到了驾驶两轮摩托车行使到此处的王某,面对横里突然冲出的货车,王某躲闪不及一头撞在货车尾部左侧护拦上,人车翻倒,王某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李某急忙下车打120急救,路人拨打110报警,李某被抓获。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肇事车辆车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