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给送来了‘救命钱’!这下真是帮了大忙了!”11月1日,当许昌县人民法官将1万元先予执行的医疗费送到尚躺在医院病床上治疗的申请人赵某时,赵某及其亲友一再向法官表示感谢。
2010年8月15日20许,赵某在乘坐王某驾驶的车与马某驾驶的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作为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家中为此已垫付医疗费15200元,还下欠医疗费29512.82元,马某却未曾支付过任何费用。许昌某医院已多次向赵某发出了催缴医疗费通知书,赵某亦需进一步治疗,但其已用光了家里的所有储蓄和借遍了亲属朋友,再也无能力支付,治疗一拖再拖。无奈之下,赵某向许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同时申请了先予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进行了核查,法院认为原告赵某家庭生活困难,基本失去经济来源,还需支付后续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符合法律对先予执行的规定,应当支持原告赵某的申请。并查明,马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医疗费限额为一万元。法院遂依法立即作出了由某保险公司于11月1日前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万元的裁定,并及时将执行到位的1万元钱送到躺在病床上的赵某手中,解决了原告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