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朋友“高看”自己,也为了300元“赌注”,李甲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11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甲,男,今年31岁,许昌县某村人。2010年5月28日18时许,李甲和朋友李乙(另案处理)在许昌县某网吧上完网出来,李乙看到停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踏板式电动车后备箱上插有钥匙,就对李甲说:“你看那辆车上插有钥匙,你敢不敢把它推走”。李甲说:“这里有摄像头,不敢!”“我觉得你也不敢。我给你打300元的赌,如果你推走算我输。”李乙这句半开玩笑半打赌的话激怒了李甲,他觉得李乙太小看自己了,便对李乙说:“好吧,你去前面等着瞧!”李乙就走到两人回家的路上不远处等李甲。
李甲在网吧门口徘徊了一阵儿,见四周无人,就走到电动车前,拔下后备箱的钥匙打开电动车,骑着追上了李乙,并载着李乙找到一个僻静处两人商量“赌注”的事情。李乙这时候却说:“我是和你开玩笑的,你却当真了。我如果给你300元,你必须把电动车给我!”。李甲一听不愿意。后两人经过商量决定这辆车暂时由李甲骑着(保管),等找到合适的买主卖掉后,钱两人平分。
20时许,刘某从网吧上完网出来,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也没有找到车钥匙,才想到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没有把钥匙从后备箱上拔下来。连忙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通过查看网吧当天摄像头录像和上网登记记录,发现了李甲、李乙的作案线索,并于6月24日将李甲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52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