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唐某入室盗窃被失主当场发现并抓住后,为了逃跑,唐某竟将失主打伤,结果自己的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11月 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聋哑人唐某,男,今年31岁,辽宁省昌图县人。2010年5月23日9时许,唐某流浪到许昌县某村,在王某开办的商店附近闲逛,趁王某之妻刘女士给他人介绍商品时偷偷溜进了商店内。正在对面和熟人王甲闲聊的王某看到有人进入商店内连忙赶回商店,来到卧室里发现唐某正拿着手电在床头抽屉里扒找东西,就上前用右手抓住唐某的衣领把他拉倒商店柜台处质问他干什么。唐某用双手抓住王某的右胳膊,把王某的手甩开,并用拳头朝王某的胸口、身上乱打。把王某捶倒在地后唐某想逃跑,刘女士连忙喊人,王甲等人闻讯赶来和王某一块将唐某制服,王某遂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唐某抓获。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抢劫。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应当认定为是盗窃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抗拒抓捕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伤,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但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