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将购买的出租车承包给陈某,高某受雇于陈某在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支付了受害方全部赔偿款,焦某领取了该事故的保险理赔款。后高某和焦某因该事故的保险理赔款应该归谁争论无果,高某将焦某告上法庭。11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保险理赔款返还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高某保险理赔款6693元及相应利息。
为营运赚钱焦某自购出租车一辆,将该车入户在许昌某运输公司名下,且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2008年4月,焦某将该车承包给陈某并签订了份出租车《承包协议书》。后,陈某雇佣高某为其开出租车。2008年11月,当高某驾驶该车行至许昌市某居委会门前时,将骑自行车的韩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高某与韩某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高某向韩某支付了9000元赔偿款。2009年9月,焦某因是该出租车的真正所有人,被许昌某运输公司授权以领款人的身份从保险公司将因该起交通事故所赔付的6693元保险理赔款领出,并据为己有。高某已向受害人支付过事故赔偿款,觉得该笔赔偿款应该归属于自己,并多次向焦某索要,焦某以该笔保险理赔款应该归属于车主为由拒不返还。无奈高某将焦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焦某返还该笔保险理赔款6693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保险理赔款旨在对事故当事人因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的救济与弥补。原告高某驾驶被告焦某出租给陈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是针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赔付,且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故被告焦某在从保险公司领取6693元事故理赔款后,应当将该款支付给原告高某。因此,
对原告高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焦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