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一农民袁某多次在多家省级报纸上,刊登“我方投资,寻求合作”广告,发布虚假信息,先后骗取12人现金9.72万元。11月2日,被告人袁某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非法所得97200元,责令退赔。
袁某,男,今年49岁。2004年至2006年,袁某伙同他人在许昌县注册“某啤酒设备销售部”,多次在多家省级报纸上分别刊登了“我方投资,寻求合作”的广告,发布了“我部免费提供小型不锈钢啤酒设备和生产原料,设备每套28万元,该制酒设备已取得国家专利,获得七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等虚假信息,以购买设备要先参观、学习生产啤酒的技术、掌握技术后要考察合作方场地、签订供货协议要缴纳合同定金等为借口,先后骗取王某、徐某、申某三人考察费、参观费及合同定金等共计现金人民币2.01万元。
2007年至2009年12月份,袁某伙同他人在鄢陵县某路租房成立“某啤酒生产销售部”,又多次在省级多家报纸上分别刊登了“我方投资,寻求合作”的广告,发布了“我部提供流动资金,寻求有房屋三间、水电齐全、交通方便的合作者。合作者只需投资几千元即可生产国际优质鲜啤酒和瓶装啤酒。可来人实地亲自试验,每地一家,统一商标,统一销售,四季都可生产,利润对半;可使用我方商标,半年收回投资”等虚假信息,以合作生产鲜啤酒需要现场实验、签订合作合同要通过鄢陵县某乡司法所办理“见证”、要缴纳定金等为借口,相继骗取9人见证费、合作定金、实验费等共计现金人民币7.71万元。
以上账款被袁某挥霍一空。2009年12月21日袁某被刑事拘留。
庭审中,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是正规的做生意。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一直使用自己的真名,没有采取虚假手段,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要件,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不能以刑事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不具有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合同对方财物,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袁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