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男怕进错行,女怕嫁错郎”。十四年前,我当了一名法官,我妈说我选错了职业。
因为我从小爱哭。四、五岁的时候跟着大人看《秦香莲》,跟着秦香莲哭得一塌糊涂,把妈的新手绢都擦丢了,妈说我感情太丰富、没出息。
既然当了法官,我牢记法官的生命是公平、公正。“任法去私”、“立公弃私”、“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等等名言警句我都熟记在心,时时提醒自己:铁石心肠,不要在断案中掺杂自己的感情。
第一年,我审理了一起十几位农民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这些农民为了自己家种的烟叶能多卖点钱,听信了被告的话,将烟叶交给他偷偷地运到外地去卖。结果,被告卖完烟叶后,一分钱也不给他们。每家的钱不多,也就三四千元。我对被告的这种不讲信用的行为非常生气。我知道农民从培植烟苗到卖烟叶是一个长达几个月的辛苦的过程。一颗烟苗、一颗烟苗地捉烟虫、上滴滴涕粉、打烟杈、清除杂草是多么地繁重;把烟叶打下来、拉回家、一撮一撮地上到烟杆上是多么地让人腻烦;在酷暑天钻到蒸笼似的烟炕里装烟、出烟是如何的让人窒息、汗流浃背;把炕好的烟从烟杆上解下来、把金黄色的烟叶挑出来按成色一把把地缠好、打包是如何的呛人眼目、让人腰酸背痛;烟长在地里时既怕长得小、又怕长暴了;烟叶炕好时既怕太干了易碎、又怕太潮了变色;打烟时一身油腻,缠烟时一身尘土……个中滋味不是亲身经历过的人真是难以体会。可是,烟农们无怨无悔地劳作着,因为卖烟叶在当时是他们少有的经济来源之一。因此他们最怕卖烟时被压级、压价。面对这样的一群烟农,我十分理解他们想多赚一点钱的心情,真想判决被告立即归还他们的烟钱。可是,烟叶是实行专卖制度的,除了烟草公司间的统一调配外,是不允许在市场上私自流通的。我固执地认为,这些烟农私自卖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毫不留情地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十几年后,当我回忆起当时发判决书时的情景,烟农们气愤而无奈的表情依然历历在目。我不断地责问自己,无情判案真的好吗?《民法通则》除了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外,同时也规定了“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即使烟农们有过错,被告卖烟所得的几万块钱难道一点都不应该付给烟农们吗?而被告又凭什么可以取得这些非法的收入?当时如果真的替这些烟农们考虑考虑,不应该发现法律给他们预设的救济途径吗?他们几个月的汗水掉在地上,尚且激起一些土尘,而在我一纸武断的判决下,却连一丝涟漪都没有。
我不能不为自己的错误而忏悔。它促使我不断地反思:法与情真的是矛盾的、不可调和的吗?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无情判案真的是尽职尽责吗?工作中一个又一个的案件,让我逐渐认识到,事情并不像我当初想象的那么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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