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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为骂自己扎伤街坊 粗暴男故意伤害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0-11-15 10:04:35


    尤某认为街坊尤甲骂的几句脏话是骂自己,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尤甲扎至轻伤。11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判决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甲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8963.98元。

    尤某,今年42岁;尤甲,今年45岁,两男子同为许昌县某村人。2010年3月24日18时许,尤某在自家菜地用水果刀割韭菜根,听见街上有卖豆腐的,就顺手把水果刀装进上衣口袋里到街上买豆腐。当尤某买好豆腐走到自家所在的过道口时,正好碰到因为尤乙不愿帮其忙而心生不满、嘴中骂骂咧咧回家的尤甲,尤甲所骂的脏话被尤某听到后,尤某怒冲冲地走上前质问尤甲骂谁的,尤甲当时正在气头上语气生硬地争辩道:“我骂尤乙了,又不是骂你!”尤甲的话激怒了尤某,他随手扔掉豆腐上前和尤甲厮打在一起。厮打中尤某从口袋里掏出水果刀,朝尤甲脸上和胸部扎了几下,尤甲的脸上、肚子上顿时鲜血直流。街坊尤丙、尤丁听到吵闹声连忙赶过来合力将两人劝拉开,并分别拨打了“120”、“110”,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尤某抓获,尤甲被拉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尤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伤残等级属九级伤残。

    另查明,尤甲住院27天,花医疗费17366.58元,鉴定费600元。

    后尤甲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尤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61557.01元。

    庭审中,被告人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先动手打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963.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本院认为双方是互殴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故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尤某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伤残,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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