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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判实刑

  发布时间:2010-11-15 10:06:41


     宋某在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期间隐瞒了自己的盗窃行为,被法院判处了缓刑,心存侥幸的他本想以此能蒙混过关,不料随着盗窃同案犯的相继落网,其盗窃罪行还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了。11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消宋某前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判决部分,以盗窃罪判处宋某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

     宋某,男,现年30岁,许昌县某村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宋某伙同宋甲、宋乙(两人另案处理)去禹州市某村盗窃,宋某和宋乙负责望风,宋甲用撬杠撬开村民柴某家猪圈门后,三人将猪圈内的两头生猪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生猪价值1140元人民币。后随着同案犯宋甲、宋乙的相继落网,宋某也于 2010年10月14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盗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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