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甲村俩男青年乔甲、乔乙曾和许昌县乙村的人打过架吃亏了,心中始终充满对乙村同龄人的仇恨,总想寻找机会“报仇”。当偶然遇到乙村初中学生司某时,两人终于找到了发泄对象,一阵皮带抽打、脚跺之后,司某被打成轻伤。两人最终也为自己的荒唐“逻辑”和野蛮行径付出代价。11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乔甲、乔乙二被告人管制九个月、管制一年。
乔甲,1992年11月14日生;乔乙,今年19岁。2010年6月18日晚21时许,乔甲、乔乙和几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喝啤酒闲聊,乔甲看到了自己初中同学李某来夜市上买东西,忙和李某打招呼,并问陪他一起的同学是哪个村的。当听说李某的同学司某是许昌县乙村人时乔甲很不高兴,对李某说:“我和乔乙在乙村挨过打,所以我见乙村的同龄人就想打”。李某害怕两人打起来,忙把司某劝回学校。乔甲不愿意,就逼着李某领着他们几个朋友去学校找到司某,并把司某和李某强行带到学校西边的河堤上。到河堤后,乔乙对司某说:“你们村的人打了我,我就要打你!”并扬手朝司某的脸上扇了一巴掌。乔甲走过来就朝司某身上跺了两脚,并把自己的皮带解下来朝司某身上抽打,皮带断裂后,乔甲又拿司某的拖鞋朝他脸上、头上乱打,并拿起砖头朝司某身上砸。到晚上1点多钟时,乔甲打累了,才让自己的一个朋友把司某送回了学校。
经鉴定,被害人司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乔甲、乔乙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司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甲、乔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甲、乔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乔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