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判后延伸,努力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11月12日,该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后,通过做“判后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12月28日20时许,赵某乘坐杨女士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许昌某公路时,与停放在公路上维修的由柳某驾驶某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赵某、杨女士当场死亡。该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商丘某装运公司、实际车主为胡某、在商丘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经许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柳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后赵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丘某装运公司、胡某、商丘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6210.1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认真查阅案卷,庭前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难以统一,法院遂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被告商丘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04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承办法官并没有满足于一判了之,而是主动与被告长时间进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并多次找原告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解开心结,坐在了一起,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商丘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家属16万元,赵某家属放弃其它请求。当双方到法庭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兑现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共同表示:“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
这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后调解的成功,不但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树立了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