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朋友田某(在逃)两人“精心谋划”前去盗窃一废品收购站,结果“计谋”失算、事情败露,不但钱一分没有偷到手,自己也被废品站老板当场抓获。11月 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王某,男,今年49岁,许昌县甲村一农民。王某见许昌县乙村王甲开办的一废品收购站生意红火,估计站内会存有大量现金,就和朋友田某“密谋”,由自己找借口引开老板王甲,田某借机盗窃。于是两人就在2010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来到王甲所办的某废品收购站,王某以找剪刀为由将收购站老板王甲骗至屋内,田某在院内将王甲放在磅秤下的钱包偷走。当田某准备溜走时被王甲发现,遂扔下钱包逃之夭夭。王甲将王某控制并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王某抓获。经清点,钱包内有现金36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