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来就是一个严重的痴呆傻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丈夫郑某在妻子生下第三个健康男孩后觉得自己根本无能力抚养,就协同其岳丈霍某将该男婴卖给他人抚养。郑某、霍某两人所在村的村委会和20多名村民在案件审理期间联名上书,请求法庭考虑两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从宽处理。11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依法判决。
商榷 再生男孩就送人
2004年,许昌县甲村已经31岁的郑某娶了许昌县乙村的霍女士为妻.2007年,霍女士生下了第二个男孩,郑某一直想要一个女儿,就去找当年已经54岁的岳丈霍某商量,霍某就劝郑某:“你还要啥呀,我女儿既傻又哑,恁咋养活啊”。郑某当时没有吭声。2008年夏天,郑某又找到霍某说妻子又怀孕了,到时候生下来是个女孩他养活,要是男孩子就给人家,有一家愿意出1.5万元要这个小孩。霍某一听不高兴了,忙说:“人家小孩子给别人抱养都两万多、三万块钱,既然生下来,1.5万元咱不给他”!郑某想了想说:“你要是遇到出钱多的人家了,咱就把孩子给他”。
联系 岳丈出面找买家
后来霍某给自己的熟人禹州市甲村胡某(今年春节后已生病死亡)取得联系,让胡某找个合适的人家。胡某欣然同意,并说事成之后要给好处费,霍某同意了。几天后,胡某约霍某和中间人小某(女,另案处理)见面,小某说要小孩的人家她已找好,只要小孩没毛病一定能处理个好价钱,霍某非常高兴,留了对方的联系电话。
成交 讨价还价终如愿
霍某回来后把详细情况告诉郑某,郑某表示谁出的钱多就把孩子给谁。
2008年11月份,霍女士又生下一个男孩。三天后,霍女士生病了,郑某没有钱给她治病,又去找霍某商量。霍某忙给胡某联系。稍后胡某打电话说小某找的人家只愿意出三万,霍某同意后并让郑某抱孩子来他家住下,等待买家。六天后的下午,小某领着邱女士(化名)一家和两个女医生来到霍某家,看过孩子后邱女士却只愿意出2.3万元,霍某考虑到中间人的好处费,没有同意,她们不欢而去。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霍某的熟人李某来询问小孩的事情,霍某告诉他不能少于2.4万元.夜里12点多,邱女士一家人又来到霍某家,出具一份协议书让不太会写字的霍某抄写。协议书的大概意思是邱女士给2.4万元钱把孩子抱走,如果发现小孩有病,就把小孩子送回来,霍某得退回钱款。霍某抄写后,邱女士的丈夫把钱付给霍某,两人抱着孩子离开。
求情 二被告获罪免刑
霍某收了钱后,给胡某了1000元钱,给小某交了60元的电话费,给郑某了1.6万元,给邱女士抱走的孩子200元,剩余的6700多元被霍某看病花掉了。
郑某拿到钱后,马上把妻子送往医院治病。三天后,霍女士因医治无效离开人世。
2010年7月21日许昌县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于7月22日将霍某、郑某抓获。
案件审理期间,郑某、霍某两人所在甲村、乙村村委会分别向法院提供证明材料和请求信,进一步说明郑某的妻子天生就痴呆傻,小时候生病又变成了哑巴。霍某身体不好,长期生病,后因车祸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霍某和郑某两个家庭一直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生活极端困难,两家都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两村20多名村民也十分同情两人的遭遇,联名向办案机关写出请求信,恳请法庭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
邱女士也向办案机关出具证明和保证书,证实其像对待亲生孩子一样抚养着该小孩,小孩现在生活很好。并保证不转卖、不虐待孩子。
庭审中,被告人霍某、郑某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均称是因为家庭困难拮据,根本养不活了这个小孩,才把他送人的。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郑某以出卖为目的,共同把霍某的亲外孙,即郑某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出卖的是其亲生孩子,且被出卖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故可依法免除二被告人刑事责任。11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霍某、郑某二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