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某公司工人张某寻找到一条“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财之路,总是利用下班期间顺手牵羊盗取自己车间生产的产品,最终落了个既丢工作又获刑罚的下场。11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某,男,今年29岁,许昌县某村人。2006年5月张某到许昌某公司磨工车间负责打磨十字轴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结婚成家的张某花销越来越大,每月工资已无法满足家庭开支需求,就挖空心思寻找挣钱门路。当他看到自己所打磨出来的十字轴体积小,方便携带,就萌生了“拿”几个卖钱花的念头。于是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30日,张某每次下班时都会随手拿一只或二只十字轴装进口袋,然后放在自己骑的摩托车后备箱里带出公司,回到家后随手放在楼梯走廊下面的小储藏室内。
尤某专门负责许昌某公司大门口的保安工作,对进出公司的职工非常熟悉,也经常和上下班的张某打招呼。一次偶然的机会尤某听到了下班的张某摩托车后备箱里有铁块碰撞的声响,以为是摩托车维修工具没有在意。但时间久了,次数多了,尤某就对张某产生了怀疑,并加强对张某的观察,后来发现张某上班时摩托车后备箱不会发出声响,但下班时会响。
尤某把自己的疑问反映给了公司保安科。今年1月30日,尤某和公司保安员马某两人借口过节慰问来到张某家,闲聊期间尤某借故到张某院内观看,终于在张某家小储藏室内发现了被盗的十字轴。尤某跟公司领导汇报后,联系车辆将十字轴拉回公司并通知张某次日到公司接受处理。经清点,张某所盗十字轴数量为98只。第二天,张某被公司除名。
张某害怕回公司被抓,在公司拉走十字轴后逃往外地,9月19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张某盗窃的十字轴价值1,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