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甲村一23岁男青年从某曾因盗窃先后两次获罪,但其出狱后好逸恶劳,仍以盗窃为“业”,就连裤子和上衣也不放过。12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从某在2008年5月31日曾因盗窃罪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4月2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0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从某踩点后趁许昌县乙村王某不在家之际翻墙跃入王某租住的房屋内,盗走王某现金300元、组装电脑一台、运动休闲裤4条及短袖上衣2件。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2,000元人民币。
从某于7月8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