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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重伤潜逃八年 余罪暴露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0-12-10 10:20:51


    许昌县某村的王某,在与本村的宋甲发生矛盾纠纷中挨了两耳光,便持菜刀将其砍成重伤后逃往外地。潜逃期间,王某的盗窃罪行也随着同伙的相继落网而暴露出来。潜逃8年多后,王某被抓获。12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判决。

           报“仇”雪“耻” 菜刀砍人致重伤

    王某,男,1983年生。2001年夏天,王某把同村村民宋甲的摩托车骑坏了,宋甲让王某维修,王某却把摩托车卖了,钱也没有给宋甲。王某在西安打工的父亲知道这件事情后愿意赔宋甲2,500元,并汇钱给王某的姐夫侯某,让侯某转交宋甲。可侯某只给宋甲了1,500元,另外的1,000元称自己暂时花掉了,以后由自己归还宋甲。

    2001年12月29日晚上10时许,王某和几位朋友在一饭店喝酒,碰见宋甲也在该饭店和其他人吃饭,王某便向宋甲要摩托车手续,俩人发生争执。宋甲上前打了王某两耳光,围观者忙将两人劝开。

    王某回家后,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觉,越想越生气,越想越觉得太窝囊,就决定找宋甲报“仇”雪“耻”。夜里12点多,王某到厨房里拿了把菜刀悄悄来到宋甲家,将宋甲乱刀砍翻在地后,连夜仓皇逃往外地。  

    经法医鉴定宋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五级伤残。

         交错结伙 大肆盗窃农户家畜

    王某与他人交错结伙,多次利用夜色的掩护,翻墙进入农户家中盗窃家畜。自1998年7月至2001年9月,王某伙同他人,在自己村庄周围的7个村庄先后作案7次,盗得耕牛3头、生猪3头、老母猪一头、菜猪一头、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王某参与的7次盗窃所盗赃物价值共计12,084元。其中一次作案时不满16周岁,价值2,600元。

         法网恢恢 以故意杀人等罪获刑

    宋甲被送往医院后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28759.2元。

    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2月20日将王某抓获归案。

    后宋甲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7.36元。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五级伤残,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625.8元。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12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处罚金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甲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8,86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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