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要9万多元货款,债主张某千里迢迢来到许昌,将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许昌县某机械厂业务员宋某非法拘禁,并对其威胁殴打,企图索回欠款。后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12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男,今年34岁,山东省临清市人。2008年1月,做轴承生意的张某经许昌县某建筑机械厂业务员宋某联系销售了10万多元轴承。张某把货送到许昌县某建筑机械厂后,机械厂只支付了5,000元钱,下欠货款98,370元。
在随后的两年中,张某多次向宋某催要欠款,宋某一直找理由推脱。2010年1月26日,张某来许昌向宋某索要欠款,宋某躲着不与张某见面。1月27日中午,张某租车联系许昌周围的5位社会闲杂人员到宋某住家附近寻找宋某。14时许,张某见宋某独自在闲逛,便让司机开车在后边追上他,用衣服盖住宋某的头并和其他两人将宋某强行拉到车上。在车上,张某等人用拳头朝宋某身上、头上乱打,并威逼宋某给许昌县某建筑机械厂厂长芦某联系,让芦某两个小时之内把98,370元货款打到张某的银行卡上。
宋某打过电话后,张某就拉住他在襄城县、禹州市区到处转悠。1月28日13时许,张某又让宋某给芦某打电话,发觉芦某已报警,张某就强迫宋某打了一张98,370元的欠条后将他放回。张某逃回山东省临清市。
经许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7月11日,张某主动到临清市公安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