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甲村一农民酒后见谁骂谁,并无故用刀、钢管将一路人乱砍、乱夯致轻伤。12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赔偿原告靳某1,912.54元。
郭某,男,今年47岁。198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3年又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9年6月30日释放。
2010年8月11日14时许,在许昌县乙村的饭店内,酒足饭饱的郭某见饭店里打工的韩某不顺眼就大声斥责韩某,韩某一直不敢吭声。稍后靳某也到该饭店吃饭,郭某见靳某进饭店就朝他大声喊:你看啥哩看,没见过吵架吗?
靳某没有理会郭某,独自找到一个座位坐下。而郭某却到外面找来一把木把单刃刀返回来,用刀把朝靳某胸部乱戳,靳某疼得捂住胸口蹲在地上。见靳某倒地,郭某忙骑自行车逃离饭店。
无故挨打的靳某感觉非常气愤,就到自己开的摩托车维修部里拿了一根钢管骑上摩托着去追郭某。追到某小卖部时,郭某把自行车停到路边手里掂着刀走到靳某跟前,顺手将靳某手中的钢管夺下并用钢管朝靳某头上、身上乱夯,靳某被夯坐在地上边用两只胳膊阻挡边大喊救命。郭某用单刃刀朝靳某脸部、胳膊上乱砍一通后,掂着钢管、刀骑着自行车扬长而去。
靳某被送往医院住院8天,花医疗费1,341.34元。经鉴定,靳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8月17日,郭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后靳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郭某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故殴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经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912.54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